利用自己經(jīng)營土方機械配件店為掩護,將租用他人的挖掘機和壓路機謊稱為自己所有,并以挖掘機、壓路機作為抵押,7次通過抵押借款的方式騙取到113萬元。近日,臺山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劉某升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一年,并處罰金80000元。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劉某升在臺山市臺城石花山塘村新富都酒店北側(cè)6、7卡經(jīng)營“華峰土方機械配件店”期間,將租用他人的挖掘機和壓路機謊稱屬其本人所有,并以上述挖掘機、壓路機作為抵押,通過抵押借款的方式騙取他人113萬元據(jù)為己有。法院認為,劉某升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經(jīng)查實,劉某升還曾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yīng)當(dāng)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yīng)當(dāng)從重處罰。鑒于其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guān)規(guī)定,判劉某升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一年,并處罰金80000元。
部分犯罪事實
一、2013年3月底,劉某升將租用陳某乙的型號為PC200-5、機號為68179的小松牌舊挖掘機謊稱屬其本人所有,并以該挖掘機作為抵押,騙取了伍某甲人民幣12萬元。
二、2013年5月,劉某升偽造假證明資料,將租用曾某某的型號為PC200-5、機號為50673的小松牌舊挖掘機和型號為PC200-7、機號為246316的小松牌舊挖掘機謊稱屬其本人所有,并以該2臺挖掘機作為抵押,先后2次共騙取了陳某甲人民幣40萬元。
三、2013年6月初,劉某升將租用鄒某某的型號為PC200-5、機號為64084的小松牌舊挖掘機謊稱屬其本人所有,并以該挖掘機作為抵押,騙取了伍某乙人民幣15萬元。
四、2013年6月,劉某升偽造假證明資料,將租用陳某乙的型號為PC200-5、機號為69146的小松牌舊挖掘機謊稱屬其本人所有,并以該挖掘機作為抵押,騙取了李某乙人民幣13萬元。
五、2013年6月,劉某升將租用陳某丙的龍工牌LG 520A型振動式壓路機謊稱屬其本人所有,并以該壓路機作為抵押,騙取了李某丙人民幣10萬元。
六、2013年7月初,劉某升將租用陳某乙的PC60型挖掘機1臺謊稱屬其本人所有,并以該挖掘機作為抵押,騙取了李某甲人民幣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