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風力發(fā)電網獲悉,為維護福建海上風電場水域良好通航秩序,保障海上風電場、船舶和人命安全,保護海域環(huán)境,福建海事局發(fā)布關于《福建海上風電場水域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的通告,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海上風電場建設、施工和運維單位應當針對風機倒塌、起重吊裝事故制定海上應急處置預案,配備滿足海上風電場內應急需要的設施、器材,并定期組織海上應急演練。
原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海事局通告
第6號
福建海事局關于發(fā)布《福建海上風電場水域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的通告
現將《福建海上風電場水域交通安全管理辦法》予以發(fā)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海事局
2021年9月7日
福建海上風電場水域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章 總則
條 為維護福建海上風電場水域良好通航秩序,保障海上風電場、船舶和人命安全,保護海域環(huán)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福建海上風電場水域范圍內從事項目建設選址、施工、運維活動的有關單位、船舶、人員以及過往船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福建海事局統一負責福建海上風電場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他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具體負責本轄區(qū)海上風電場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業(yè)責任
第四條 海上風電場建設、施工和運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要求,建立健全施工運維期間海上交通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五條 海上風電場建設、施工和運維單位應當落實船舶安全管理要求,至少包括:
(一)明確施工、運維船舶應當具備的安全標準和條件;
(二)建立施工、運維船舶清單并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查;
(三)與船方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并納入安全管理責任范圍。
第六條 海上風電場建設、施工和運維單位應當建立出海人員登記、培訓、動態(tài)管理等相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條 海上風電場建設、施工和運維單位應當針對下列情形制定海上應急處置預案,配備滿足海上風電場內應急需要的設施、器材,并定期組織海上應急演練,至少包括:
(一)人員落水、傷病、被困;
(二)人員緊急撤離;
(三)船舶發(fā)生碰撞、擱淺、失控、沉沒、火災、爆炸等;
(四)海上溢油污染;
(五)惡劣氣象海況;
(六)風機倒塌、起重吊裝事故。
第八條 海上風電場建設、施工和運維單位應當建立海上緊急情況報告制度,當發(fā)生涉及船舶、人員安全及海洋環(huán)境污染等方面的緊急情況時,應當時間組織開展自救,并將險情情況及時報告海上搜救中心和海事管理機構。
第三章 通航安全
第九條 海上風電場建設單位在項目選址時,應當遵守相關國際公約、國內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并參考海事管理機構海上風電場選址相關技術指南,科學合理規(guī)劃項目選址,保障海上風電場水域通航安全。
第十條 海上風電場建設、施工和運維單位應當落實風電場水域安全警戒和日常巡查責任,按照通航安全需要設置海上風電場專用航標、海底電纜標識、防碰撞設施、電子警戒設備和視頻監(jiān)控系統等安全設施設備并保證其正常有效運行。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海上風電場竣工后,應當將海上風電場水域范圍、警示標示、風機數量、海底電纜路由等有關通航安全的技術參數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由海事管理機構對外發(fā)布航行通告。
第十二條 海上風電場運營期間,運維單位應明確運維船舶停靠碼頭、避風水域等,合理規(guī)劃船舶進出風電場線路。
第十三條 參與海上風電場施工和運維船舶應當遵守船舶進出港報告制度,在進出風電場水域前通過甚高頻(VHF)等手段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出海人員及作業(yè)動態(tài)等相關情況。
第十四條 過往船舶航經海上風電場附近水域并對風電場施工或運維安全可能造成影響時,應加強瞭望,以安全航速謹慎駕駛,如因緊急情況需要錨泊的,應當立即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按照規(guī)定顯示號燈號型,并采取有效措施盡快駛離。
第十五條 除參與應急處置、執(zhí)行公務、運行維護以及經海事管理機構許可的水上水下活動的船舶外,其他船舶應當與海上風電場水域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四章 船舶安全
第十六條 參與海上風電場施工、運維船舶應持有有效船舶證書和文書,滿足船舶低安全配員要求,并按照規(guī)定配備相應的救生、消防、通信以及防污染等設施設備,并確保處于良好工作狀態(tài)。
第十七條 參與海上風電場施工、運維船舶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船用燃油,按規(guī)定做好污油(水)、生活污水及船舶垃圾的收集與處置,并做好文書記錄。
第十八條 參與海上風電場施工、運維船舶應配備自動識別系統(AIS)并保持正常開啟,按規(guī)定顯示號燈號型,并保持甚高頻(VHF)值守。
第十九條 參與海上風電場施工、運維船舶應當在開航前做好安全自查,對于在固定航線航行且單次航程不超過2小時的,無需每次開航前均進行自查,但一天內應當至少自查一次,并填寫保存《船舶開航前安全自查清單》。
第二十條 海上風電場施工、運維期間,從事人員運輸的船舶應當做好人員登乘保護設施設置,以保證人員登離安全。
第二十一條 運維船舶應當實施公司化管理,提升運維船舶規(guī)范化、專業(yè)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條 禁止參與海上風電場施工、運維船舶超定額載客、超抗風等級或超能見度標準航行。
第二十三條 海上風電場運營期間,運維船舶因特殊原因需要夜間載運人員出海的,應當滿足法定夜間航行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條 下列船舶不得參與海上風電場施工、運維作業(yè):
(一)內河船舶;
(二)漁船或漁業(yè)輔助船;
(三)船檢證書航區(qū)等級與風電場水域不符的船舶;
(四)其他不符合法定安全標準的船舶或無法滿足安全需求的船舶。
第五章 人員管理
第二十五條 海上風電場建設、施工和運維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對出海人員按照船員、經常性出海人員和臨時性出海人員進行分類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海上風電場施工、運維船舶的船員應當持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所要求的有效證書,熟悉船舶相關設備使用和各類應急操作,掌握風電場附近水域通航環(huán)境以及氣象海況變化情況。
第二十七條 建設、施工和運維單位應當組織經常性出海人員參加海上基本安全培訓和內部安全教育,確保出海人員掌握海上救生消防基本知識并熟悉作業(yè)區(qū)域的氣象海況、工況條件和安全要求等。
第二十八條 海上風電場建設、施工和運維單位應當對臨時性出海人員出海前進行內部安全教育,確保出海人員了解掌握必要的海上救生和安全生產知識。
第二十九條 出海人員出海前必須檢查和佩帶好相關的救護、照明、通訊等個人防護用品,鼓勵佩帶具有定位和報警功能的電子設備。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海上風電場建設、施工和運維單位建立走訪檢查工作制度,督促其建立健全相關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三十一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要求及轄區(qū)實際,對海上風電場水域的通航狀況、施工情況以及施工、運維船舶實施遠程巡查和現場檢查,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安全缺陷嚴重情況,責令海上風電場建設、施工和運維單位立即整改,對于拒不整改的,應當依法責令其停止作業(yè)。
(一)建設、施工和運維單位未履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未建立海上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
(二)現場施工情況與水上水下活動許可內容不符;
(三)船舶處于不適航、從事的活動與法定船舶種類不符或不符合其他法定安全標準;
(四)出海人員未按規(guī)定持有合格有效證書、進行培訓或佩帶安全防護用品;
(五)施工、運維水域發(fā)生險情,危及周圍人命、財產安全;
(六)其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情形。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海上風電場水域:指根據海上風電場施工或運營情況,設置的水上水下活動水域或由海上風電場水中構筑物航標所圍成的水域。
(二)建設單位:指海上風電場的業(yè)主單位。
(三)施工單位:指承擔海上風電場建設工程具體施工任務的單位。
(四)施工船舶:指海上風電場建設期間,從事海上風電場工程建設的工程船、交通船、警戒船等船舶。
(五)運維單位:指承擔海上風電場運營期間維保工作的單位。
(六)運維船舶:指從事海上風電場設備維護的船舶。
(七)經常性出海人員:指在海上風電場施工、運維期間長期出海提供現場行業(yè)技術和管理服務的人員。
(八)臨時性出海人員:指除船員、經常性出海人員外,提供一般性服務的勞務人員以及因特殊需要臨時出海的其他人員。
第三十四條 其他海上風電場建設和運維涉及的測量、建筑、吊裝、拖帶、打樁、拆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活動,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